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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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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城乡 (市)建设委(房管局) ,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问题整改整治工作,规范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